糯米品牌童装批发
(下称“巴布豆中国”),主营童装、童鞋、文具、书包、丛书、床品、母婴用品、寝具、生活用品、饰品、礼品等全品类。
2001年2月,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泉州巴布豆”)成立,即侵权方。其以“BABUDOG”形象为品牌核心,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儿童服装、鞋及家庭用品,体育用品等。
2000年11月1日,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提交了“BABUDOG及图”商标(第1708658号,下称“诉争商标”)注册申请;
2002年11月29日,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请了引证商标一(第338737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8年3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43801号《关于第1708658号“BABUDO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糯米品牌童装批发。认定巴布豆中国公司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4、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泉州巴布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本案中,巴布豆中国公司主张的卡通小狗图形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已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诉争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注册损害了原审原告巴布豆中国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著作权在商标维权中,有极大可能最终涉及行政诉讼。在此类案件中,谨循“在先著作权”认定的四个要素,基本问题即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