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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称,上述3人均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郑拓为主犯,夏伟红、夏伟玲为从犯。检方起诉书称,在2009年2月28日到8月20日期间,郑拓等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买入“西山煤电(000983)”、“保利地产(600048)”等11只股票,成交2837余万股,交易金额为460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242.7万余元。
2月26日上午,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郑拓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天出庭受审的共有3人,除郑拓外,还有他的前妻、加拿大籍的夏伟红(2008年与其协议离婚),以及夏伟红的妹妹夏伟玲。
检方指控,上述3人先于或同期于郑拓管理的基金买入相同股票,从中非法获利1242.7万余元。这也是迄今为止,一系列基金经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获利金额最高的。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郑拓曾经的上司,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成为郑拓案的证人之一,而李旭利已于2012年11月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获刑4年。
昨日上午,出现在上海一中院刑事被告席上的郑拓,身着深灰色毛衣。庭审时,他神色镇定,发言简洁清晰,对检方指控内容供认不讳。
但郑拓否认与人合谋,并称自己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郑拓的辩护律师为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佩娟。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郑拓和夏伟红、夏伟玲预谋后,由郑拓利用担任交银施罗德公司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稳健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稳健基金进行股票买卖信息尚未披露之前,通过其本人或者指使夏氏姐妹,借用夏伟红的嫂子原晓丽的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
检方起诉书称,在2009年2月28日到8月20日期间,郑拓等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买入“西山煤电(000983)”、“保利地产(600048)”等11只股票,成交2837余万股,交易金额为460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242.7万余元。
郑拓生于1968年3月,黑龙江哈尔滨人,复旦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美国芝加哥大学商学院获MBA,也是国内第四位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送上法庭的基金经理。
郑拓于2007年3月进入交银施罗德,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实际负责交银稳健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2007年7月起担任交银稳健基金经理,2009年8月离任。2009年10月,创立上海好望角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此前,郑拓曾任君安证券投资经理、贝尔德投资银行分析师、海富通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在交银施罗德期间,曾担任公司投资副总监。
2010年10月,郑拓首次遭到中国证监会调查。2012年4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该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2年6月20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中国证监会曾在2012年5月23日对郑拓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作出通报,认为“郑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实际管理交银稳健基金期间,利用任职优势获取的交银稳健基金投资交易未公开信息,使用夏某某、原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50余只,累计成交金额达人民币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万元”。
中国《刑法》迟至2009年2月才以第七修正案形式将上述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因此检方此次指控,只涉及郑拓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的交易行为,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涉案金额亦小于证监会通报数额。
当时,证监会的通报还称,“郑拓使用的证券账户先后转挪于上海、哈尔滨玲玲精品童装尾货批发、北京等地多家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更是通过其亲属、朋友等10余人银行账户多道过桥走账,刻意规避监管,反稽查意图明显,极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在回答检方提问时,郑拓把实施此类交易的动机归结为两方面原因。他说,一方面,基金经理的工作是深入研究,自己业绩很好,投资能力受到认可,既然投资能力较高,除了给基金赚钱,自己也可以赚一点。另一方面,当时的监管不允许基金经理及家属买卖股票,但只有中国有这样的规定,自己在国外工作多年,对此规定有抵触情绪,而且行业里很多人都在做,就放松了警惕。
在2007年3月郑拓加盟交银施罗德并实际负责交银稳健基金投资管理工作后,该基金取得并保持了晨星两年期和3年期五星级基金评价,并在《福布斯》发布的2009中国基金排行榜中被评为十大最佳股票型基金之一。
基于“自我肯定”,郑拓“给自己增加点财富”,而他庭审时透露,这样的做法在业界属于“随大流”。
在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时,郑拓称自己有权作出投资决定,但公司内部也有审批程序,自己的投资决定为“建议权”。
郑拓的前妻称,自己不懂金融,在郑拓不方便时,会根据其指令下单。郑拓称自己只管炒股,从未调拨过资金。双方主要通过MSN和Skype相互沟通。
而接单的则是“不具备证券知识”的前妻夏伟红和她的妹妹夏伟玲。郑拓“下单”依据的是“越简单越好”的原则。
夏伟红说,郑拓的“下单”里包括了股票的交易代码、交易数量、价格等信息。但她不清楚,这是否是为“核心信息”。
在证监会首次调查后,郑拓认为“自己投资业绩很好,一旦查出,前程全部毁掉”,因此曾想让“和资金往来和操作完全没有关系”的夏伟玲帮忙顶缸,“争取不处罚,承担一下,将来还有空间。”
在辩方看来,郑拓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权限决定市场的投资趋势也是值得怀疑的,并缺少直接证据。
但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郑拓的原上司、同样是明星基金经理的李旭利证词称,郑拓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3%,如果超过了会由我来审批。”李旭利称,但因为郑拓业绩出众,一般公司也会“权限下放”,由郑拓参与的投资管理,公司方面并不会多加干涉。
检方认为,从案发资金走向,以及相关的ip地址分析和审计报告中,能对应所指控的1242万余元非法所得金额。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夏氏姐妹辩称,自己买入股票时,并不知道是“先于或同期于郑拓管理的稳健基金”,而且并没有“预谋”,对于犯罪的金额也有异议。夏氏姐妹称,自己仅仅以为是在“炒股”。
检方在起诉书中认为,郑拓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基金公司尚未公开信息后,违反规定,通过本人或指使夏某、夏某某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该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郑拓为主犯,夏某、夏某某为从犯,且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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