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批发价的童装零售店
开栏语: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践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切实做好全区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各项工作,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将定期发布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为昌吉州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的典范地州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3月15日,阜康市某童装店以每件29元的价格进购5件正面印有近似“冰墩墩”标示,胸前印有“BEIJING2022”字样及奥运五环图案的白色T恤,通过自建的微信群出售4件,涉案金额共计129元。2022年3月31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匿名举报一家批发价的童装零售店,对该童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扣押未售出的T恤1件。同年5月30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白色T恤5件,罚款6000元。该童装店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年9月2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童装店收悉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康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处理,最终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减免部分罚款金额,由某童装店缴纳1500元罚款结案。
“冰敦敦” “雪绒绒”等奥运会吉祥物和形象经依法登记公告,受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保护。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和个人以商业盈利为目的,擅自生产、销售含有冬奥会吉祥物和形象的商品,已构成侵权,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阜康市人民法院结合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相应情节,协调执法机关以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效力并减免部分罚款的形式调解结案,既维持了合法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又缓解了中小微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起到了教育和惩戒的双重目的。该案也再次教育市场从业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方能行稳致远,心存侥幸投机取巧势必付出相应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