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共青儿童羽绒服《江西九江儿童羽绒服厂家》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
2024年1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品牌啤酒经销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1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进行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酒店与某品牌啤酒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签订的《产品销售折扣协议》中含有“现金折扣”内容。经核查,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与某酒店签订了《产品销售折扣协议》,该协议显示:有效期是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任务数:酒店负责销售某品牌啤酒5000件,完成任务当事人就兑现现金“折扣”60000元及赠送该品牌啤酒1000件。该协议的具体兑现方式是当事人的啤酒进场后直接首付30000元现金给酒店,完成3000件后再支付18000元现金,完成全部5000件后再支付12000元现金。另每完成1000件任务赠送200件该品牌啤酒。因该酒店在协议期间只销售了1102件啤酒,当事人支付了30000元现金,并赠送了200件啤酒给酒店。当事人支付的30000元“现金折扣”,是利用法定代表人的亲戚的私人账户进行,并没有通过其公司公账进行,且收款方也是对方酒店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都有意规避了各自的常用公账,双方均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规避了法定的监管。扣除啤酒经销公司市场推广等成本费用,该公司在协议期间向酒店销售啤酒获利共计174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首要的危害就是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此案的查处,对依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4年2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某酒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源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处于随时取用状况的洗发液已超过有效期,库存960瓶,货值金额470.4元,由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未另外收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能造成皮肤过敏、起粉刺等危害后果,还有可能造成其他身体部位感染以及疾病。此案的查处,有利于强化酒店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和健康安全。
2024年1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瑞昌市某酒馆强制收取餐位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收取消费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费,且未在店堂内明示餐位费收取价格,不能提供其他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现场提取当事人收银系统2023年7月24日至现场检查时段餐位费收取情况,共计收取消费者餐位费13263.5元。当事人共购进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销售7021套,销售金额140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位费等,虽然金额不大,但这种隐形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违法行为,通过打击整治,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提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024年2月,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共青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部门对共青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内存有销售某知名大学羽绒服的销售发货记录,并查获一批装有该大学校名及校徽印花的快递包裹,收件人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查,当事人在未能取得该大学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使用该学校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已销售金额达13.3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犯罪,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为谋取利益,假冒知名学府注册商标,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学校的形象,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执法人员在收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协同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在打击侵权假冒违法活动中实现跨部门协作,对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自营网络店铺销售服装过程中发布与产品实际信息不符的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自营网络店铺销售服装过程中发布与产品实际信息不符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
2023年12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在庐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办的网店购买了一批羽绒服,商家宣传衣服是大朵绒,含量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九十,收货后发现质量很差。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了举报中提到的“白鸭绒儿童中长款羽绒服加厚男女童2022新洋气中大童秋冬童装外套”的涉案服装43件,随后对当事人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涉案服装详情页上载有“90%白鸭绒”的字样。执法人员对涉案服装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涉案服装的绒子含量为0.0%。经查,该涉案服装销售836件,货值金额34081.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案的查处,打击了虚假宣传的无良不法商家,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2023年11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庐山市某超市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蟹嘉香东北珍珠米进行了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的蟹嘉香东北珍珠米,标注净含量10kg,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9.96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商品共购进30袋,进购价格为43元每袋,售价58元每袋,除了抽检人员抽检的10袋以外,剩余的20袋已销售完毕,违法经营货值共计17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在人们日常生活广泛运用,随着商品数量以及规模增大,需要加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切实保障商品合格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此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江西九江共青儿童羽绒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都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都昌县某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店内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的商场内“亲亲可吸果冻香橙味”已超过保质期仍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防护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3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安县某超市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就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水果销售区内粑粑柑、湘味蕾85富士和红心柚的摊位的标牌上分别标注有“能让人体自身抗癌能力明显提高,也能让癌症发病率明显下降”“生津止渴,健脾益胃,润肠润肺,溃疡性结肠炎,白细胞减少症,前列腺肥大的人不宜吃”“降血压、止咳”等治疗疾病功效的相关宣传用语。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生活超市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其表示这些宣传用语是前两天张贴上去的,目的是吸引顾客购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将普通水果宣传具有治疗疾病功能,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均会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既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同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4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简称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1台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0*****)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瑞昌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涉案叉车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未经检验的叉车投入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多数企业购买了叉车,针对叉车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杜绝了安全隐患,加强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能力,有效的震慑了一批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