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装批发厂家直批拿货童装爆款
最近,来自安徽宿州的张女士和来自河南平顶山的郭女士十分伤心:满心以为无压力创业,可四五万元货款换来的,却是一堆卖不出去的“垃圾”。
今年2月,家住安徽宿州的张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一则品牌为“努吡童话”的童装加盟广告童装批发厂家直批拿货童装爆款,称“一年四季,自由调换”“无积压零库存”“厂家直售、一手货源”,且无加盟费。张女士正有创业想法,便在页面上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3月1日,一位自称是湖北瑞祥阁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瑞祥阁公司)的张经理打来电话,向她介绍该公司的加盟情况。
“通过视频和图片,我感觉这个公司的服装款式都很新潮,价格也优惠。”张女士回忆,对方在微信中信誓旦旦承诺,他们是一手货源,拿货价便宜,童装春款拿货价为十元到三四十元左右,夏款为五六元到二三十元不等,还可以随时调换货品。
张经理热情邀请她来武汉考察,并承诺如果签约成功,还会报销往来路费。4月11日晚,张女士乘车到达武汉,次日便去公司考察。在公司展厅,张女士看到,里面陈列的童装与视频上展示的差不多,无论是质量还是款式都让她很满意。
当日,她便与该公司签下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向公司缴纳5万元铺货款,公司铺给张女士等值市场价(即吊牌价)5.6万元产品和相应开业赠品,并享受铺货款返还、货品调换、装修补助等相应政策和服务。签约完毕,张女士还参加了砸金蛋活动、在前台拍照留影。整个签约过程是愉快的。
回到家,张女士仔细查看合同,突然发现,自己签订的并非加盟协议,而是“童装供货协议书”。当时,她因忙着张罗开店事宜,并未在意。
租店铺、装修等前后花费近5万元。然而,一切准备就绪,张女士收到公司发来的货物后,却大失所望:“货量少、质量差、款式老土,吊牌价格也从原来的‘夏装最贵二十多元’变成了一百多甚至两三百块。”张女士还发现,有的衣服吊牌上标注是棉质,其实化纤味道很重。
她当即联系公司反映。随后,对方又分两次发来吊牌价4.5万元的衣服作为补偿,其中包含5000元的断码款。张女士算了一下,她付了5万元货款,共收到800多套衣服,自付运费近600元。当初承诺的报销考察路费,也是用货品抵扣。
货是商家选的,自己付了钱却对款式和数量没有任何选择权,且拿到手的货跟在展厅看的完全不一样。张女士满心疑问。公司表示,可以把不满意的货退回去调换,但运费自理。期间,对方发来一些“新款图片”让她挑选,可那些款式不是太老旧就是没货。
如今,张女士收到的800多套衣服,除了少部分低价卖出外,大部分都堆积在家里。至于签约时公司承诺赠送的礼品,也只收到十个包包和十盒蜡笔,更别说免费培训指导、开业策划等了。
和张女士一样,她发现拿到手的衣服款式和价格都与之前的广告宣传大相径庭。而且,很多衣服的商标都有明显被剪下来后重新缝上去的痕迹。她怀疑这根本不是当初承诺的一手货源。
与该公司协调后,对方称可以调换货品。然而当郭女士自付运费、前后两次将吊牌价3万余元共计252件衣服退回去后,她只收到72件衣服,吊牌价共计7300元。“如今,剩下的这些衣服,我卖也卖不出去,退又不敢退。”郭女士说,为了创业,她是向亲戚朋友借钱开店的,前后共花费约11万元,但这些衣服完全卖不动,成了无人问津的“垃圾”。
郭女士上网搜索发现,和她一样加盟瑞祥阁公司后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她在网友介绍下加入了一个维权群,认识了张女士。
7月19日,张女士和郭女士等人结伴来到武汉,却发现瑞祥阁公司大门紧闭,里面空无一人。她们又按照当初公司给的发货地址来到位于洪山区李桥村的仓库,却被三名男子很不友好地打发走。
23日,极目新闻记者接到张女士和郭女士的投诉后,来到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融创智谷的瑞祥阁公司,发现大门紧锁,玻璃门上贴着一张纸条:“本公司集体外出拓展一个星期(7.16-7.23)。”26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这里,发现里面大部分物品已被搬空,几名工人正在装修。
记者在网上搜索“努吡童装加盟”,找到不少相关广告,大多宣传“不收取加盟费,投资小,市场大,有无经验的人均可开店,有督导老师一条龙服务,您只需拿钱进货就行”。随后,记者在高德地图上搜索“努吡童装”,找到几家店铺,均在湖北省外。记者致电其中一家店铺询问“是否赚钱”,对方十分生气地说:“赚什么钱!我要找他们退钱!”
26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早在几天前,因该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已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相关广告下架处理。
对于公司发货的款式卖不出去、价格过高问题,瑞祥阁公司负责人陈先生解释称:“做生意有赚有赔,公司不可能保证每件衣服都能卖出去。至于当初承诺的价格,那是一个区间价格,5元、10元是最低价,不代表每一件衣服都这么便宜。”
调解中,张女士退钱退货的要求遭到瑞祥阁公司拒绝后,她又提出以3.5折的进货价让该公司继续供货,仍遭到拒绝。
瑞祥阁公司负责人陈经理表示,要么公司按照4折价格将货物补齐后,终止协议;要么以4.3折价格供货。
29日下午,记者拨打陈经理电话。陈经理称,公司与张女士、郭女士是“合作关系”,宣传展示的商品与实物相符。至于市场监管部门因“虚假宣传”而对其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他表示确有其事,已经整改到位。对于其他事宜,他不愿意多谈,挂断了电话。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认为,市场上确实有不少企业以商业加盟为名,行签订供货合同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种情况下合同无效,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中,如果该公司以加盟名义骗取张女士签订供货协议证据充足,张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