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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

  前期,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李晓花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天津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3辆。

  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以每辆1300元的价格出售,认定违法所得2600元、货值金额39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10400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人民群众的常用交通工具,不仅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还体现了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出行理念高质量童装批发价格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通过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警示震慑了违法经营主体。

  前期,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圣宝龙电动车经销部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帽进行监督抽查检验。

  经检测,该电动自行车安全帽所检项目中耐穿透性能试验项目不符合QL/XCY010-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安全帽8个,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售出1个,库存7个。认定违法所得10元、货值金额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安全帽7个,罚没款410元的行政处罚。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安全帽的违法行为,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与生命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提升社会安全意识、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前期,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东小刀电动车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测,电动车充电器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T/TCDZ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以25元/个的价格购进上述电动车充电器50个,购进金额1250元,共销售上述电池充电器39个,销售价格45元1/个,销售金额1755元。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2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池充电器,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11个,罚没款3705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往往存在过热、短路等安全隐患,甚至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直接关系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前期,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同心县豪远灯饰城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美万家”牌家用燃气灶具存在涂改燃气适用种类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家用燃气灶具2台,罚款 2475元的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具是家庭厨房中常用的设备,如果其质量不合格,尤其是以假充真的产品,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漏气、燃烧不稳定等,极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查处销售以假充真家用燃气灶具行为,可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营造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

  前期,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南街供气站仓库内的金升牌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型号RJB-TY-10X2000、RBJ-JSY-202308-00134)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产品结构与尺寸不符合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490-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西安邦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购进的1280根,购进价28元每根,售出80根(其中74根免费发放,6根按照进货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58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8960元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燃气用具,往往存在设计缺陷、材料低劣或制造工艺不过关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燃烧不稳定等安全隐患,进而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通过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的行为,可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前期,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南街供气站仓库内的金升牌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型号RJB-TY-10X2000、RBJ-JSY-202308-00134)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测,该产品结构与尺寸不符合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490-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西安邦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购进的1280根,购进价28元每根,售出80根(其中74根免费发放,6根按照进货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58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8960元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燃气用具,往往存在设计缺陷、材料低劣或制造工艺不过关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燃烧不稳定等安全隐患,进而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通过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的行为,可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前期,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芭乐兔童装专卖店销售的两件套风衣外套进行抽检。

  经查,当事人从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购进两件套风衣10套,购进价是157元/套,以200元/套销售9件,货值金额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风衣1件、罚没款2387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儿童用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设计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儿童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或长期健康影响。

  通过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对相关经营者进行了处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还消除了潜在危害,保护了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前期,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平罗县凯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化肥开展监督抽检。

  经检测,当事人奥磷丹牌复合肥料氯离子质量分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要求。

  经查,当事人从陕西康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吨奥磷丹牌复合肥料,购进价格为3000元/吨。销售价格为3200元/吨。货值12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 13600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销售不合格化肥,进一步起到了督促化肥生产经营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前期,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永康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该汽油中苯舍量(体积分数)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要求,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2#涉案车用汽油4.13吨,单价为9000元/吨,总价为37170.00元。货值金额40047.35元,违法所得2877.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42924.7元的行政处罚。

  车用汽油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的性能和行车安全。长期使用不合格汽油对车辆燃油系统和发动机造成损害,甚至引发交通事故。

  因此,查处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违法行为,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与行车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增强法律权威与公众意识都具有典型意义。

  前期,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贺银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该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要求,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宁夏科瑞达石化有限公司购进车用柴油3.29吨,购进价格8060元/吨,售价7.86元/升。货值金额30048.62元,违法所得3517.1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51594.93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车用柴油可能含有过多的杂质、水分或不符合标准的添加剂,这些都会对车辆的燃油系统、发动机以及使用柴油的机械设备造成损害,缩短其使用寿命。

  销售不合格柴油往往与假冒伪劣行为紧密相关。不法商家通过低价销售劣质柴油来抢占市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前期,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线索,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匠心隐成消防器材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衬里消防水带备样3卷。

  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检测项目中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水带》(GB6246-201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高邮市顺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卷52元的价格购进有衬里消防水带30卷,以60元每卷的价格销售5卷,备样3卷,退回高邮市顺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22卷。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有衬里消防水带3卷,罚没款454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火灾发生时用于初期灭火、控制火势、保护人员安全的重要工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不仅无法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反而可能加剧火势,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是守牢消防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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