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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湖州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理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间,吴某甲、吴某乙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吴兴区织里镇采用委托他人制作、生产、自行销售等方式,生产与迪士尼企业公司“Mickey Mouse”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服饰,期间,吴某甲帮助吴某乙销售上述侵权服饰1000余件,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此外,公安机关从吴某甲、吴某乙经营的企业处共扣押侵权服饰3571件,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综上,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案发后,吴某甲、吴某乙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吴兴区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追缴赃款,考虑二人系父子关系,对吴某甲作出起诉决定,对吴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吴兴区法院于2022年5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吴某乙进一步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某甲、吴某乙注册经营的织里镇某制衣厂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吴兴区检察院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取各品牌中间联络人联系方式,在口头告知后采用书面邮寄的方式向品牌方发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时告知办案进度,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同时,结合该案,检察机关为被侵权企业排查知识产权风险点,一并邮寄《风险提醒函》,提出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建议企业树立强化知识产权理念,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成立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健全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机制,为知识产权的保障做好检察服务工作。

  吴兴区检察院通过审查关于吴某甲、吴某乙具体参与行为证据材料,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后,认为本案中涉案制衣厂法定代表人虽系吴某乙(子),但具体经营以吴某甲(父)为主导,款式品牌的选择童装冬季裤子批发、面料进货的渠道、裁剪包装的确认等均为吴某甲一人决定,吴某乙仅在后期网点销售环节,帮助具体网络销售行为。二人作用地位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二人本案中吴某甲、吴某乙系父子关系,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处罚,考虑对二人中一人作出起诉决定,另一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外,在对吴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吴兴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吴某乙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意见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核实情况进行处理,因吴某甲已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吴某乙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按期进行整改并回复。

  吴兴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的维权之路,因缺乏完善的法务体系可能错失最佳时机和方式。对此,吴兴区检察院结合辖区内织里童装产业的地理位置,精准服务,出台《企业知识产权取证指引》并印发宣传,指引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面向企业提供清晰、简单的取证形式和维权路径,引导企业依法及时维权,相关指引手册已陆续寄发辖区企业。同时,吴兴区检察院依托“吴兴区检察院驻织里童装商会检察官联络室”,延伸检察服务触角,适时开展普法活动,向织里童装城企业主发放典型案例手册,为童装产业从业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政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检察机关在办案涉企知识产权犯罪时,要落实慎诉政策,注意对小微企业的平等保护。对于家族式小微企业中企业成员的共同犯罪案件,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尽量使其家庭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进行。同时要做好不起诉后的线索移送工作,避免出现“不刑不罚”。

  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实际,以案释法,通过线上、线下“双跑道”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帮助企业化解知识产权等法律风险,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通过创建检企联络平台,延伸检察服务触角,畅通了检察官和民营企业家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渠道,打好法律“监督、保护、服务、预防”四套组合拳。

  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在社会治理工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对此,检察机关要注重和行政机关的衔接与协调,加强信息通报和稳控对接,共同做好涉企侵权纠纷处置工作。此外,要形成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模式,聚焦合力,共同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的方式开发属于自己产品特色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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