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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服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市监处罚〔2022〕733号)显示,在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男装休闲长裤产品,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五层1号。抽样地点为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男装休闲长裤进货2件,1件销售给抽检单位,1件已退回至厂商,进货价是125元/件,销售价是249元/件,吊牌价是499元/件,货值金额998元,违法所得124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98.8元;没收违法所得:124元;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市监处罚〔2022〕734号)显示,在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男士羽绒服产品杭州精品童装批发档口客服,经抽样检验,含绒量、绒子含量不符合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五层1号。抽样地点为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男士羽绒服产品进货2件,1件销售给抽检单位,1件已退回至厂商,进货价是286.5元/件,销售价是410元/件,吊牌价是819元/件。货值金额1638元,违法所得123.5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82.8元;没收违法所得:123.5元;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市监处罚〔2022〕735号)显示,在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羽绒服产品,经抽样检验,充绒量、含绒量、绒子含量不符合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五层1号。抽样地点为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羽绒服产品从鸿星尔克北京总代理进货,共进货3件,1件销售,1件销售给抽样单位,1件备样已退回。吊牌价、进货价、销售价均为799元/件,销售1件产品通过扣点方式取得利润,利润为总金额的13%。货值金额2397元,违法所得207.7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38.2元;没收违法所得:207.7元;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