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童装品牌批发衣服图片

  2021年11月24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代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袜,请求依法查处。11月25日上午,淄川区市场局根据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有斐乐品牌标识的袜子并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并出具了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市监行强字〔2021〕357号)。 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有斐乐品标识的运动袜为假冒商品。

  据当事人称,当事人从事针织服装等商品销售,原来在淄川服装城童装针织大厦负一层058、111号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高旭山,一个多月前搬到淄川鲁中国际商贸城负一层385—387号开展经营,属于家庭经营,还没来得及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从南方购进了40双斐乐品牌标识的袜子,尚未销售,已经全部被查扣。进价大概2元一双。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针织服装批发零售,没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袜子的进货发票、发货清单、收据等票据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人的联系方式、经营资质、具体位置信息。由于袜子尚未销售,也没有标价儿童童装品牌批发衣服图片,因此,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办理营业执照,合并处罚如下:1、依法没收侵权运动袜40双;2、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缴财政。

  2021年11月24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代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请求依法查处。11月25日上午,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有斐乐品牌标识的童装上衣并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该局依法对涉嫌侵权服装19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出具了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市监行强字〔2021〕358号)。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供了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有斐乐品牌标识的服装为假冒商品。

  据当事人称,当事人2020年10月30日从台州市椒江一个市场进的货,一次性现金交易,一共购进了20件,销售了1件,剩下的已被查扣。斐乐标识的童装上衣进价是36元一件,销售价是60元一件。当事人从事服装批发零售,没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无法提供上述服装的进货发票、发货清单、收据等票据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人的联系方式、经营资质、具体位置信息。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依法没收侵权服装19件;2、罚款人民币:12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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