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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件。现将第二批14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4年3月,南昌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经开区中通快运南昌经开一部托运侵权假冒“青花汾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20万余元,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1日,接匿名举报,反映在南昌经开区枫林大道某仓库内存有一批通过物流配送的涉嫌商标侵权白酒。根据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存放该批货物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涉嫌侵权假冒“青花汾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37箱222瓶,涉案总金额20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此批“青花汾酒”清香型高档白酒从山西某中通快运货运网点寄出,到达中通快运南昌经开一部。因该案件线索商品货值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南昌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增强执法效果严惩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执法人员围绕案件线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了货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密切行刑衔接,防止涉案物品流入市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2024年2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县三江为民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5.08万元。

  2023年10月16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县三江为民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产品含有“二甲醚”成分,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10月14日购进了6.8吨液化石油气灌装到该气站1号罐中,进货价格为5200元/吨。至案发,以上批次的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货值金额38284元,违法所得29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与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可能会导致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始终保持惩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咔咔鸭服饰有限公司在自营网络店铺销售服装过程中发布与产品实际信息不符的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山市咔咔鸭服饰有限公司在自营网络店铺销售服装过程中发布与产品实际信息不符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

  2023年12月12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在庐山市咔咔鸭服饰有限公司开办的网店购买了一批羽绒服,商家宣传衣服是大朵绒,含量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九十,收货后发现质量很差。执法人员立即对庐山市咔咔鸭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了举报中提到的“白鸭绒儿童中长款羽绒服加厚男女童2022新洋气中大童秋冬童装外套”的涉案服装43件,随后对当事人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涉案服装详情页上载有“90%白鸭绒”的字样。执法人员对涉案服装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涉案服装的绒子含量为0.0%。经查,该涉案服装销售836件,货值金额34081.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案的查处,打击了虚假宣传的无良不法商家,促他们收敛违法行为,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溪间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记录、超期未检验电梯案

  2024年3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溪间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记录、超期未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2024年2月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接案源线索,反映景德镇溪间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台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记录、超期未检正在使用。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溪间小筑民宿、溪间堂艺术酒店楼内2台电梯存在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梯现场予以查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检验可以及时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排除电梯安全隐患以确保电梯安全,减少电梯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未经检验电梯等违法行为,筑牢安全防线,消除安全隐患。

  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湘东区许氏腊味加工厂生产经营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2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湘东区许氏腊味加工厂生产经营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5037元。

  2023年10月31日,接案件通报,反映萍乡市湘东区许氏腊味加工厂生产的腊鸭腿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5斤,货值37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销售腊肉明细及去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也越来越重视,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食品案件查处力度,守护广大群众的舌尖安全。

  2024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食博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检验检测规定出具不实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4年1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食博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测场所能力未维持,试验车道已变成社会共用道路,相应的业务大厅和驻车坡道与检测车间之间被社会共用道路隔断。经查,当事人固定的工作场所基本条件未能满足检验检测要求,违规开展检测并擅自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检测机构的固定工作场所不能满足机动车检验检测要求,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违背了检测机构工作的公正性,不仅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带病车”上路行驶,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盛鼎电竞俱乐部使用以假充真防火门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00元。

  2024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存在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以假充真的防火门用于经营服务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装修其经营场所时,安装使用的客房门和机房门都是普通室内套装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规避检查,当事人从桂某处购进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防火门标签、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及合格证虚假标签标识张贴在5个普通室内套装门上,以普通门冒充真的防火门使用。该批以假充线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销售防火门标签、标志的桂某进行立案查处。

  消防产品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防护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良好秩序。

  2024年2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铭泰酒楼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万元。

  2023年7月17日,接案件移送,反映月湖区铭泰酒楼店经营活动中有虚假宣传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月湖区铭泰酒楼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入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平台,在开业期间实行好评返现活动,采取外卖包装袋里夹带“好评返现卡”,通过承诺好评返现方式,获取并诱导消费者的好评,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网络点餐已经成了一种流行趋势。在点餐消费时,消费者习惯依据用户评价来了解入网餐饮的餐饮质量、口味等情况,辅助其进行餐饮选购。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入网经营者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4年3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款5640元。

  2024年1月8日,根据转办案件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进行检查并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一型号电动自行车结构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订购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共3辆,1辆作检验样品已抽样送检,1辆作抽检备份留样样品,1辆已召回。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960 元/辆,销售价1200 元/辆株洲儿童羽绒服批发市场,货值金额3600元,获利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整体性能和使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给群众出行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的惩处力度,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把过驾驶员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案

  2024年3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把过驾驶员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2024年1月4日,根据交警部门移交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把过驾驶员信息咨询服务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招牌可见“驾证咨询服务中心 三轮两轮摩托车(D/E/F)人去一次、一天搞定”等广告语,该店铺入口玻璃门可见“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一天拿证 一把过摩托车 一天时间拿证”等广告语。经营区黄底喷绘广告布上可见数张宣传图片,该图片中可见“一把过团队三轮摩托车特快拿证班(一天时间拿证)”等宣传内容,办公桌上发现1184张含“一把过驾证 半天拿证”等广告用语的宣传单。经查,当事人于2023月9月15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通过抖音平台发布53个作品,宣传“两轮三轮摩托车 人工监考 人工判定 人工考场 一天时间搞定 一把过”等内容,并开启抖音直播,直播间背景展示的蓝底广告牌上可见“赣州地区三轮、两轮摩托车 一天时间搞定 四科联考 人工监考”等广告语。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虚假违法广告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误导、欺骗等手段,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认知和期望,极易使消费者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此案的查办警示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以案为戒,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发布。

  2024年3月,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载县湘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6万元。

  2024年1月9日,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宜春市万载县湘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988型“大鸿运特红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湘源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成品仓库查获有800盘988型“大鸿运特红炮”,在当事人纸品库查获56盘用于988型“大鸿运特红炮”配套的围标,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制售假冒伪劣花炮不仅侵犯商标所有人权益,同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花炮等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4年1月,上饶市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启明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

  2023年12月19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展销会上对其产品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参加酒类食品展销会,在其展销台向在场群众播放宣称其销售的酒类食品有降血压、排毒等功效的视频,但实际该酒类食品并无以上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功效的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谨防一些商家的宣传骗局,身体不舒服应去正规医院寻医就诊。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思倍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案

  2024年4月,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思倍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

  2023年9月5日,吉州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江西思倍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当场查实当事人使用的2台冷凝器、2台储液器,既未办理使用登记又未经定期检验。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台冷凝器、2台储液器未经检验合格即于2019月12月投入使用,至检查当日仍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存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案的查办,强化了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化解防范了安全风险。

  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坪乡中心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防鼠措施不力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3月,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东坪乡中心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防鼠措施不力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99万元。

  2024年2月6日,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对南丰县东坪乡中心幼儿园元旦以来前四周出现四次一级告警的督办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出现的告警情况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将食品安全管理落到实处,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整改不力,导致一个月内四次发现切配间有老鼠出没,大大增加了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幼儿园等校园食品,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及履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稍有不慎就易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违法行为,保护校园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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